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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查看次数:   类别: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3-10-24 10:44:36

广东药科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广药大〔20201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领导和职能处室公务用车、学校各项会议用车、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用车、学生活动用车、往返一校三区五校园的师生交通车、抢险救灾等应急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各校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置和标准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配置指标按照《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规定配置。

第六条 学校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经费和采购管理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预算。

第十条 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部门用车前,通过学校OA系统填写“用车申请单”后提交。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

第十八条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违规情况

第二十条 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二)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四)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五)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八)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析。

第二十四条 政府部门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新规定出台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车辆管理规定》(广药〔20145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