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广药大〔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本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校内各单位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饮食(食品)服务、生活服务网点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校内各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单位及有关科研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校园环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负责全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校内新建及改扩建施工项目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施工暂设管理、建筑材料存放管理、施工围挡管理及因施工遭到破坏的景观、绿地、道路等恢复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学城校区校园环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校区办对本校区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危害性实验废弃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宣传部负责全校各单位提出的宣传广告、条幅、展板等宣传物宣传内容的审核和审批;校园道路、广场、楼宇的命名和标识的设计规划。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包括道路交通规划,交通限速设施;负责校门、校园交通及机动车辆(含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环境卫生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 体育部负责校内各体育场设施、体育健身设备的审批、维护和管理工作,在体育场馆、体育设施上张贴横幅标语的位置,需要体育部场馆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医药信息工程学院(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规划和建设,校园网络设施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饮食(食品)服务、生活服务网点等均为“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域的维护任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三章 校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维修和清洗。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校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占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晾晒废旧物品,影响校容环境卫生。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幅、牌匾、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合适位置向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体育部、校区办提出申请。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校园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施工材料、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二十四条 校园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所属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三十条 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三十一条 饮食(食品)服务、生活服务网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通报各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检查工作内容、形式和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学校将联合市政管理机构执法,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中山校区、云浮校区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广药〔2014〕5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