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药 科 大 学 文 件
广药大〔2020〕81号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第二十三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20年9月9日
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的规范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效益,规避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粤财规〔2017〕2号)《省属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风险防控要点》(粤教财〔2019〕13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投资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与水电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和修缮工程等。所涉及的管理主要指建设工程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造价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实行决策、论证审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论证审议机构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是后勤管理处、各校区办,监督机构是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立项
第四条 按照“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勤俭节约”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立项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支撑材料并确定经费来源。申请报告及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可行性报告、申请理由、施工地点、施工内容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审批等材料。
第六条 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其相关服务项目,申请报告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核,再报送分管校领导。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或各校区负责组织立项申报材料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大学城校园外的申请报告先由各校区办初审,经报送后勤管理处复核审批,按程序实施。
第七条 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或其相关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各校区办按管理和经费审批权限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维修工程在立项申报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需征得职能部门的同意。
(一)房屋维修凡影响到房屋结构或房屋外观的,必须书面报送后勤管理处或校区办,征得其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涉及消防的项目必须书面报送保卫处,征得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涉及实验室的项目必须书面报送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征得同意并签署意见。
(四)涉及通讯及网络的项目,必须报送医药信息工程学院(信息中心),征得同意。
本办法的维修工程是指各类维修性质工程,具体指校内房屋装饰、水电、道路修建、通讯及网络工程修建、绿化设施维修和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
第九条 遇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抢修的建设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或校区办根据项目的类型、金额等性质直接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按规定还需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必须经其同意),事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报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与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科学编制设计需求和设计任务书,先方案设计,再初步设计,最后施工图设计。为了确保设计文件质量,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
第十二条 强化对建设工程的概(预)算管理。总投资10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的原则,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要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使用单位和实施部门应对所审核认可的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概算、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不能超出概算造价。重大基建项目逐步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学校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和审核。实施部门应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同时完善施工图纸,确保编制工程量清单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相一致。
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定合理设立暂列金额。对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建筑物周边道路、绿化、外排污、外供电、外供水、重要设备和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等项目,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防止清单漏项。否则,对达到应招标限额的项目应依法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标将其纳入总承包范围。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与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涉及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学校自主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遵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实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由实施部门按相关内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学校要求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申报和计划编制工作,杜绝出现规避招标和拆分工程现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完成后,按《广东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工期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并按合同约定工期进行工程进度管理,避免由于随意压缩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在正式开工前,实施部门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第二十二条 工程检测
与工程有关的基础检测和主体检测等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切实加强对建设部门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的管理。
所有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作出该项变更的造价预算(或估算),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确认。
3万元及以下的变更金额由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3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以内的变更金额,由实施部门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提交归口校领导审核签批。10万元以上变更金额,由实施部门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归口校领导签名确认后,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投资金额比原批准文件增加幅度超过10%的,应按《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方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
加强建设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与管理,严格按照办学需要、办学标准和财力许可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一)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前,由施工方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合格证、样板等,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和学校确认后方能使用或安装。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要经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等共同看样定板。
(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参考品牌厂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则需由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等共同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工程总造价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进度款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按学校规定进行上报审批,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和扣回。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司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后勤管理处或校区办代表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是质量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或校区办监管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的因素,责令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隐患严重者应作暂停施工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安全消防监督,后勤管理处或校区办负责监督施工单位防火制度的落实,接受学校保卫部门防火工作指导。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与决算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实施部门组织用户单位、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财务处、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物业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参与。无设计方和监理方等单位的建设工程,由实施部门确定实际的验收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部门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处编报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结算数额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争议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广药〔2014〕58号)、原《广东药学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药〔2014〕57号)和原《广东药学院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广药〔2014〕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